111年度橋簡字第534號
原 告 蔣文興
被 告 順美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莊曜隸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所為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被告訴訟代理人「王翰誼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王瀚誼律師」。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