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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1 年度橋補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6號 原   告 鴻麗巨禾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全盛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75,1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