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6號
原 告 鴻麗巨禾
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國政
上列原告與
被告興全盛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75,1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