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橋補字第302號
原 告 福家蔬果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沈勁昇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39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4,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