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橋補字第667號
原 告 三二好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唐普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