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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1 年度橋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訴字第7號
原      告  元通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王舜信律師
被      告  溢大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謝慧燕 

被      告  鄭金來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被      告  蔡佩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2年7月7日宣判。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