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橋原小字第1號
原 告 寶盛停車場有限公司
被 告 麥雅亭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被告目前
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霧台鄉,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