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橋司補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白宇皓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奧迪南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經查,
本件調解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上開聲請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