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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2 年度橋司補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司補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振谷有限公司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彩虹塗裝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5,881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