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2 年度橋司補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分配款金額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司補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李慕慈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分配款金額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