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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2 年度橋司補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橋司補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黃功宜
一、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黃中泰間
遷讓房屋
事件,
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
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1,000元(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26樓之1建物最新課稅現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