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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2 年度橋司補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司補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黃功宜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中泰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1,000元(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26樓之1建物最新課稅現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