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01號
原 告 張健全
被 告 王彥為
源峰通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參拾參元為原告供
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111年6月16日1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聯結車行至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與甲樹路1186巷口時,因
所載油漆桶未綁緊掉落,波及路旁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下稱
系爭車輛)致之受損,甲○○原稱稱由其公司即源峰通運有限公司(下稱源峰公司)以保險處理,但原告修理並支付維修費新臺幣(下同)15,000元後,保險公司卻稱因被告不願意蓋章故無法理賠,爰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5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判斷:
(一)按於小額程序中,在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之原則下,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以特定訴訟上請求,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第436條之23
可資參照,故原告雖僅表明事故經過、
求償過程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之事實經過,但依其所述事實,已足確認是依據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18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原告主張之
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宏吉汽車保養廠委修工作單為證,並有本院調閱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現場照片
可參(見本院卷第39至47頁、69頁),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
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
自認,是本院依
上開證據調查結果,
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損害,自屬有據。
(三)按物被毀損時,修復費用以必要者為限。其材料更換,既以新品替換舊品,計算材料零件之損害賠償數額時,應扣除折舊始屬合理(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參照)。查系爭車輛維修費用中,除工資、烤漆部分合計10000元外,其餘5000元更換材料(零件)部分應予折舊。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自用小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5分之1,並
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 月計」,系爭車輛自98年8月出廠,有車籍資料可參(本院卷第59頁)
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已使用超過5年,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殘值為833元【計算方式:殘價=取得成本÷( 耐用年數+1)即5000÷(5+1)≒8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加計
無庸折舊之工資(含烤漆費用)10,000元,合計10,833元。
五、
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8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3月2日起(見本院卷第29、31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法院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
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
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