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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2 年度橋小字第 12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1243號
原      告
反訴被告  朱薀藻 
訴訟代理人  陳玉婷 
被      告
反訴原告  柯彩瑜 

訴訟代理人  楊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三項」。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