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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2 年度橋小字第 14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463號
原      告  蘇睿澤 
被      告  廖許櫻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柒拾貳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2年11月7日上午將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甲車)停放在高雄市左營區榮總路旁之大樓私人土地,被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停放在甲車旁,不慎將甲車撞倒,導致甲車受損,所需維修費新臺幣(下同)38450元,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84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其有碰倒甲車,但其認為原告請求的維修金額太高等語,資為抗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在前開時間地點停放乙車時不慎碰倒甲車等事實,業經本院勘驗現場監視錄影明確(本院卷第3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本院卷第34頁),以認定。又原告主張甲車受損所需費用為38450元,業經提出天馬車業有限公司估價單為證(記載維修項目中,除3000元工資、4500元車台校正外,其餘30950元為零件,見本院卷第9頁),且甲車為250CC之重型機車(本院卷第13頁),本身應有相當重量,對照本院勘驗監視錄影結果顯示甲車當時倒地,車身曾一度彈起,顯示當時甲車是以相當力道碰撞地面,甲車會受損自屬合乎情理。至被告雖辯稱維修金額太高云云,但並未對維修項目提出具體指摘或提出反證尚難憑採
(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機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3分之1,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 月計」,甲車自110年2月出廠(本院卷第13頁),本件事故發生時即112年11月7日,已使用2年9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9672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 耐用年數+1)即30950÷(3+1)≒773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折舊額 =(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00000-0000) ×1/3×(2+9/12)≒2127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00000-00000=9672】,加計無庸折舊之工資、車台校正費用7500元,合計17172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17172元,及自113年1月24日起(原告係於113年1月23日當庭對被告以言詞起訴,故利息應自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法院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3 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