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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2 年度橋小字第 14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477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許譽鐙即許世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442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718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6,1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