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52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鍾政曄
盧銘緯
被 告 梁凱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4018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4018元為原告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