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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2 年度橋小字第 15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54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林詩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玖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前與訴外人高竿牙醫診所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購買假牙,經原告受讓該債權後,被告後未依約繳費,尚積欠原告新臺幣42390元未為清償,且被告所欠分期款於112年11月1日已屆總價金1/5等事實,業據提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繳款明細等件為證,且未據被告爭執,以認定。從而,原告本於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