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55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郭惠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