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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2 年度橋簡字第 1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113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吳念芷
被      告  轟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祥地政士即謝東興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所為
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附表均應更正為如本裁定後附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附表:
編號
應付款項 (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計息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利率(年息)
前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
1
9,678元
自112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
自112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年息0.325%
逾期超過6個月按年息0.65%
2
8萬7,097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1萬9,704元
自112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自112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52元
4
17萬7,339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66元
5
4,841元
自112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自112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6
9萬1,906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合計
39萬0,5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