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橋簡字第12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屋台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傅文章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附表均應更正為如本裁定後附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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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112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前揭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揭利率20% |
| | | 自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揭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揭利率20% |
| | | 自11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揭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揭利率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