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橋簡字第289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
反訴被告康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有關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9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有關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2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合計為5,4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