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簡字第37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丘宇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零伍佰捌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零伍佰捌拾陸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一)被告前向訴外人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虎公司)購買家樂福商品提貨券總面額$5,000,分期總額新臺幣(下同)5,050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
暨合約書,同意雅虎公司將
上開買賣價金
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月5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共分6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841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前向雅虎公司購買家樂福商品提貨券總面額$10,000,分期總額10,090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雅虎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
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1年11月5日起至112年10月5日止,共分12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840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三)被告前向雅虎公司購買家樂福商品提貨券總面額$10,000,分期總額10,090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雅虎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1年11月5日起至112年10月5日止,共分12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840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四)被告前向雅虎公司購買王品集團西堤牛排套餐4張,分期總額2,726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雅虎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2年1月5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共分6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454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五)被告前向雅虎公司購買家樂福商品提貨券總面額$5,000,分期總額5,050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雅虎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1年12月5日起至112年11月5日止,共分12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420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六)被告前向雅虎公司購買家樂福商品提貨券總面額$5,000,分期總額4,750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雅虎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2年1月5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共分6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833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七)被告前向和和恬有限公司購買美容療程,分期總額8,500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和和恬有限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2年2月5日起至112年4月5日止,共分3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2,833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八)被告前向雅虎公司購買王品集團陶板屋和風創作料理套餐4張-平假日
適用已含服務費,分期總額2,524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雅虎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1年12月5日起至112年11月5日止,共分12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210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九)被告前向雅虎公司購買家樂福商品提貨券總面額$20,000,分期總額20,150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雅虎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1年11月5日起至112年10月5日止,共分12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1,679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十)被告前向雅虎公司購買家樂福商品提貨券總面額$20,000,分期總額20,150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雅虎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1年11月5日起至112年10月5日止,共分12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1,679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十一)被告前向和和恬有限公司購買美容療程,分期總額66,000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和和恬有限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1年8月5日起至113年7月5日止,共分24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2,750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詎被告未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各5,050元、8,400元、8,400元、2,726元、4,620元、2,750元、8,500元、2,310元、16,790元、16,790元、52,250元,合計130,586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
爰依分期付款
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本件確實為伊申請的,伊現在沒有辦法償還,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同意原告的請求等語。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
訴訟標的之
捨棄或
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
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
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該當事人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
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基礎。查原告主張之
前揭事實,
業據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繳款明細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1頁至第43頁),復經被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時陳明同意原告之請求而為
認諾(本院卷第55頁),則依前揭說明,自應本於被告
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借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