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橋簡字第89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林良諺
被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謝子凡
胡祥生
被 告 黃志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3年2月22日12時
宣判,
惟因
兩造均表示有成立調解或訴訟上和解之意願,為使兩造能妥善運用訴訟外紛爭
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處理本件民事訴訟,以兼顧兩造之財產權與隱私權保護(如得聲請退還部分裁判費、避免判決書類公開)及清償便利性(如免去日後強制執行之繁瑣程序),爰裁定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