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橋補字第478號
原 告 裕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梁俊傑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應徵
第一審
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