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橋補字第540號
原 告 劉邦詠
上列原告與
被告皇達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具狀說明①原告請求33萬元是怎麼計算出來、②原告有無要解除
買賣契約,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