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橋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怡珊
兼 上一人
聲 請 人 繆雪娟
相 對 人 邱世傑
佑豐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112年度橋全字第54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橋全字第54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
兩造間之
本案請求業已成立調解,為此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即
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即
債務人為假扣押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橋全字第5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
嗣兩造間已成立調解,有本院112年度橋司簡調字第698號調解筆錄1份在卷
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
上開假扣押裁定,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