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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司聲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司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李重震 


上列當事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李重震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
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債權讓與通知事件
    ,聲請人經以信函通知相對人,因相對人無法送達,為此
    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債權讓與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
    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函、退件信封等件影本為證。又相對人現籍設於高雄○○○○○○○○大樹辦公處,有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稽,惟實無可能居住於該處,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足徵聲請人不知相對人居住所確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準此,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