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橋司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唐興隆
准將
聲請人對
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通知
債權讓與事件,因相對人業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13日出境,
爰逕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業於101年1月13日出境,並於103年3月19日為遷出登記。另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結果,相對人自101年1月13日出境後
迄今仍未返國,足認相對人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送達處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