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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司補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橋司補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文正
一、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王昭勳間聲請
公示送達
事件,聲請人並
未繳納
裁判
費,
本件
依
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
提
出
異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