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司補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司補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重震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