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司補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司補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紀超彰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