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司補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司補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通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桂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瓊云、呂家欣間履行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