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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司補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3年度橋司補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通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春桂
一、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張瓊云、呂家欣間履行協議事件,
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
經查
,
本件
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上開
聲請費,
逾期不補正
,即
駁回
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