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橋小字第10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維世富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合鉅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