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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小字第 10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106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被      告  郭誠毅即郭星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被告積欠信用卡消費款未償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清償。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地在高雄市鳳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足稽,故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