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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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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小字第 11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111號
原      告  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蔡漢柏  
被      告  黃薰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35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435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