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3/15-3/17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小字第 11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112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蔡漢柏  
被      告  蔡秉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