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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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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小字第 11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117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仲偉  
被      告  劉秝蓁即劉洛妍即劉文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積欠信用卡消費款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清償。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係設籍在高雄市鼓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容有誤會,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