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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小字第 1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1226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江依宥  
被      告  黃宜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113年9月10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原告提起本訴顯不符法定程式,上揭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