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23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碧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起;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