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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小字第 130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30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      告  潘季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113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11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計息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6,453
自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9,084
3
16,576
合計
3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