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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小字第 13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30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古睿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伍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前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向訴外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公司)訂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並辦理分期,因富邦公司與原告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受讓關係,故被告與富邦公司間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所得請求給付之應收帳款,於成立分期付款買賣後隨即讓售予原告,被告僅繳納部分期數之款項後即未再繳付,顯已違反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第10條之約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另依同條約定,原告得請求被告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依系爭合約書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459元,及自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合約書、繳款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45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認原告主張應為真實,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
 ㈡查系爭合約書第10點約定:如申請人有延遲付款……等情事時,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受讓人得不經催告,逕行要求申請人立即清償全部債務。申請人並應支付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等語,且如附表所示商品之分期日均已超過五分之一,原告自得請求被告一次清償全部未繳納之款項,並得依系爭合約書向被告請求自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合約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459元及自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金額宣告被告預供相當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並依同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知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附表
商品名稱
期付金額
分期總額
分期起
實際繳付期數
剩餘未繳金額
1
【moshi 】iPhone 15 Pro Max Magsafe Napa皮革保護殼
433元
2,598元
自113年4月15日至113年9月15日
0
2,598元
2
【SONY索尼】 INZONE Buds 真無線降噪遊戲耳塞式耳機 WF-G700N公司貨保固12個月
488元
5,866元
自113年3月15日至114年2月15日
1
5,368元
3
【moshi】Crossbody Wallet磁吸式斜背三用 手機包Magsafe
568元
1,702元
自113年4月15日至113年6月15日
0
1,702元
4
【MAXE萬士益】3-4 坪R32二級能效變頻 冷專窗型右吹式冷氣 MH-29MV32
1,170元
14,050元
自112年6月15日至113年5月15日
10
2,340元
5
【SNOW TRAVEL】 AR-3 英國進口 Ski-Dri 兩件式防水透氣保暖手套
246元
1,451元
自113年4月15日至113年9月15日
0
1,451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