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橋小字第1324號
原 告 中信國際數位資融有限公司
被 告 謝筱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
小額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已明揭其旨。
二、
經查,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否則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
在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