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橋小字第133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雁如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民事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因原告於114年1月10日言詞辯論
期日聲請一造辯論而終結,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4年2月7日下午4時
宣判,
惟被告其後具狀陳報此次事故係其前夫駕車所致,本院審酌
有尚待調查釐清之必要,
爰裁定命
再開辯論如主文所示,另被告如欲聲請通知其前夫到庭作證,請於5日內陳報其前夫之姓名、地址等
年籍資料,俾供本院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