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橋小字第147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胡怡萱即胡伯育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清償借款,
惟被告於起訴時,設籍在高雄市○○區○○街000號7樓之1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參,並
非本院管轄區域,則依
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