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28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李證賢
被 告 武瓊花
居高雄市楠梓區楠梓加工出口區新開 發路0、0、00號0樓即易華電子股份有 限公司)
上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參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