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303號
原 告 方素貞
黃玉碧
楊糧暢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13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附表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各原告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原告與被告參加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高雄市106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試辦補助計畫」,由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原告各向被告承租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各租賃
標的物,並各支付附表編號1至2所示金額之押租金予被告。
嗣因被告經營不善,附表編號1所示之原告及訴外人即附表編號2所示租賃標的物之原出租人陳怡吟遂分別與被告簽訂「終止房屋
租賃契約書(包租)」及「終止契約協議書」,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租約實際終止日,終止各租賃契約,附表編號1至2所示原告並依約於各租賃契約終止日前搬離向被告所承租之房屋。然而,被告
迄今未返還附表編號1至2所示金額之押租金予附表編號1至2所示原告。
㈡附表編號3所示之原告與被告參加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高雄市106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試辦補助計畫」,由附表編號3所示之原告將附表編號3所示之租賃標的物出租予被告,約定被告應於每月10日前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並同意被告將附表編號3所示之租賃標的物出租予他人。嗣因被告經營不善,附表編號3所示之原告遂與被告簽訂「終止契約協議書」,提前終止契約。然而,被告迄今未給付附表編號3所示金額之民國108年12月10日至109年1月9日租金予附表編號3所示原告。
㈢附表編號1至2所示原告,爰分別依其等與被告所簽訂之「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書(包租)」第5條、「房屋租賃契約書」第4條第2項;附表編號3所示原告,爰依其與被告所簽訂之「終止契約協議書」第2條,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答辯。
四、本院之判斷:
㈠
經查,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證據為證(見本院卷第45至105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
自認,因而認定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次查,原告之起訴狀繕本於113年4月11日寄存送達(見本院卷第117頁之送達證書),經10日即113年4月21日發生效力。從而,附表編號1至2所示原告,依其等與被告所簽訂之「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書(包租)」第5條、「房屋租賃契約書」第4條第2項;附表編號3所示原告,依其與被告所簽訂之「終止契約協議書」第2條,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如附表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113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有理由,均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此僅促使本院依職權發動,無庸為准駁之諭知。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金額,並加計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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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07年度雄院民公吉字第870號 公證書1份、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住宅轉租契約書1份、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書(包租)1份。 |
| | 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11樓 (承租) | | | | | 107年度雄院民公吉字第552號 公證書1份、108年度雄院民公吉字第937號公證書1份、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住宅轉租契約書1份、終止契約協議書1份、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書(包租)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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