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516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
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參佰零參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零肆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玖佰元,並應給付原告自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