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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小字第 5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548號
原      告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君 
訴訟代理人  徐博閎 
被      告  許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200元,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餘新臺幣800元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00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經查,按原告提出被告申貸時填寫之評估單、婉拒貸款通知書及Line對話紀錄,可知被告確實沒有向原告據實告知短期內另有向中租申請增貸,導致本件申請案遭裕富公司拒絕,而構成委託代辦契約書第5條之違約情事,應給付違約金。被告雖辯稱其有告知業務云云,但並未能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難認可採。又本院斟酌一切情形,認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尚屬過高,應酌減為8000元。
二、綜上所述,原告依委託代辦契約書第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8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