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橋小字第557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3年9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39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