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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小字第 5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56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訴訟代理人  范桂好 
            曾慈蒨 
被      告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3278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5000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