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56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曾慈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言詞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3278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5000元為原告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