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橋小字第56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曾慈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民國112年4月30日」之記載
,應更正為「民國112年11月30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