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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小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56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訴訟代理人  范桂好 
            曾慈蒨 
被      告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
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民國112年4月30日」之記載
,應更正為「民國112年11月30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